本报莱芜6月5日讯(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宋广杰 闫道举) 近日,记者从莱芜市人社局医保处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莱芜市将参保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在住院3日内由所在单位(学校)或社区(村委会)出具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证明,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确认后,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联网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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