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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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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20140606/R07/R07_0068.jpg) | 律师简介:
隋玉钦,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办理公司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及刑事辩护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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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一小偷晚上去别人家盗窃,打算将别人的财物扔到墙外边后,再返回拿走。结果被恰巧路过的我的朋友看到,我朋友以为财物是别人不要的,就捡了回家。小偷和我朋友,哪个算是盗窃罪? 律师解答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某人甲晚上进入别人家中,将别人的财物扔到墙外欲占为己有,其行为显然构成了盗窃罪,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至于你的朋友,不知道财物是某人甲盗窃出来的,以为财物是别人不要的,就捡了回家,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他取得该财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财物返还给财物的所有权人。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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