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环保法明年实施,市环保局局长于照春解读新法 |
无许可证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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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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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20140606/Y05/Y05_0050.jpg) | 志愿者及热心市民签名表达参与环保的决心。 本报记者 王欣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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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首次明确“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对企业提出更高要求,新法实施后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将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日计罚、治安处罚 提高违法成本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市环保局局长于照春在环境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 另外,新《环保法》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除按照有关环保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非直接负责人员处以治安拘留。“治安处罚是旧环保法不曾涉及的部分,计日处罚和治安处罚都是新措施,也是加大执法力度的一个表现。”于照春说。 另外,除了加大处罚力度外,还增设了连带责任,同时也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强化了相关部门以及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 新法实施后不再补办企业环保手续 原《环保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流于形式。“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环保法》从多个方面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对扭转地方政府不作为的局面将产生积极作用。 新《环保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人大监督,强化了环境监察;另外,健全了问责机制,对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9种行为,将对直接负责人记过或降级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撤职或开除等处分,让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建立起责任意识。 新《环保法》的实施给淄博市带来了机遇,也有挑战。于照春在会上说,比如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也就是说,未办理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得排放污染物,也就意味着停止生产。“这对企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新法实施前,各企业要及时办理许可证,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再对环保手续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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