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旧《环保法》,新《环保法》在发展模式、治理体系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有了相应的突破。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被首次明确提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原则。 在治理体系上,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责任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第三个突破点在于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政府、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授权环保部门对污染严重的设施查封扣押,污染企业停产、限产等;另一方面,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本报记者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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