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6月5日讯 家住市中区的孙先生将自己摩托车转手卖给了别人,没想到的是,这个看上去平常的买卖差点害他吃上了官司。 2014年5月底,孙先生经人介绍,将摩托车转让给了家住峄城的张某。由于是熟人介绍,双方只是写了个简单的协议,张某支付了车款后便骑走了摩托车。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张某骑摩托车将人撞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在赔偿过程中,由于当初没有过户,伤者将孙先生同时提起追偿,并要求孙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先生认为已经将摩托车交易出去,并不应该承担责任。 5日,记者电话咨询了司法局工作人员。值班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孙先生在事故前已经将摩托车交易给张某,张某既是直接侵权人又是受让人,对孙先生追偿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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