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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收餐具费,饭店或被罚款 |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结束一审 | |
- 2013年08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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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吕璐) 饭店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费等,违者或将被罚最高五千元。29日下午,人大常委会对《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一审结束,行业违规收费将被罚款。 《草案》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的政策性补贴;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等。另外,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主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还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得到逐步改善。 《草案》提出,在经营者价格行为中,经营者若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若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将被责令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中介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收费,否则将被责令整改,没收非法所得,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还不得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等价格欺诈行为。 在监督检查方面,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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