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费江华 王晓 14年前收养了一名四川女孩,以亲生女的身份给她落户日照。14年后女孩要与自己的生父母相认,养父母因病无力抚养女孩,经与女孩生父母、女孩三方协商,通过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 日照48岁的王丽(化名)与51岁的李伟(化名)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6月登记结婚,因王丽患有脑垂体肿瘤疾病,婚后不能生育。1999年底,夫妻两人来到浙江打工,“结婚10年了,也没有孩子。”王丽对四川籍同事刘娜(化名)说。“正好我家有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女娃娜娜,我不想要女孩,想再生一个儿子,要不送给你吧。”刘娜提议。了解到刘娜夫妇的重男轻女思想后,王丽与刘娜夫妇口头协商,收养了娜娜。 王丽夫妇将娜娜抱回老家山东日照,并对外谎称自己在外打工时生育一女。“村里人都知道夫妻俩结婚十多年了不能生育,但是村民都彼此心照不宣,装作不知道实情。”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2000年6月,娜娜以王丽夫妇亲生女儿的身份落户日照,娜娜就此随王丽夫妇生活。在此期间,王丽夫妇与刘娜夫妇一直保持联系,“刚开始是以书信形式交流,后来通过打电话,交流一些生活琐事和娜娜的成长经历。”王丽夫妇的代理律师介绍。2012年,娜娜从外人口中偶然得知自己不是亲生的,经常与自己“父母”联系的刘娜夫妇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有回四川找刘娜夫妇认亲之意。 加之王丽身体欠佳,治病花了不少钱,无力抚养娜娜,后王丽夫妇、刘娜夫妇及娜娜三方协商,均同意解除王丽夫妇与娜娜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故2013年7月,王丽夫妇将14岁的养女娜娜起诉到东港法院,要求法院解除与娜娜的父母子女关系。 后经东港法院调解,王丽夫妇撤回起诉。“后来我又电话回访,得知这两家人去了临沂做DNA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娜娜确实是刘娜夫妇的亲生女儿,后经双方同意,娜娜跟随生父母刘娜夫妇。”办案法官说。 【法官说法】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案中,当年的王丽夫妇在收养娜娜时并没有办理任何收养登记手续,虽后来王丽夫妇在办理娜娜落户手续时明确声明女儿系自己亲生,也以父母子女关系落户,但却不能改变未进行收养登记的事实,因此收养关系自始不成立。”办案法官介绍。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该案中,王丽夫妇与娜娜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根本不存在解除问题。退一步讲,即使王丽夫妇与娜娜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将娜娜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行为也有不妥。 “在各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王丽夫妇可直接依据《收养法》规定协商解除即可。况且本案中娜娜系未成年人,其在理论上虽可作为被告,但因其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案涉及人身关系,故王丽夫妇将娜娜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的行为是不合适的。”办案法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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