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崔荣涛) 单位因经营困难不给员工缴保险,仲裁委支持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单位不服,将员工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员工16425元。 王某系莒县棋山镇人,今年33岁,自2004年6月起在莒县某商贸公司工作,任汽车驾驶员,每月工资1825元。自2013年1月起商贸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4月2日,王某向莒县某商贸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告书,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该日起离开公司。 2013年5月17日,王某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后,莒县某商贸公司不服,于7月12日向法院起诉,并称公司欠缴几个月的社会保险,是公司经营遇到暂时的困难,公司渡过困难期后,会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8月24日,莒县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一、王某与莒县某商贸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4月2日解除;二、莒县某商贸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6425元(月工资1825元乘以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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