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唐文霞 王阳) 34岁的王某一再否认自己刮蹭了8岁的小涛(化名),但他仍然被依法判决偿付各项损失共计1131元。五莲法院做出判决后,王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今年3月份,五莲的小涛放学后在学校门前被一辆从身边经过的小货车刮碰受伤,将腿刮肿了,家人带小涛去医院拍了片子,拿了点药,驾车人却径直跑了。虽然他的伤情并不严重,但驾车人逃跑的行为让其父母对非常气愤,遂报警。 交警通过翻阅驾车人必经的一条道路的监控资料,查出事故时间段只有王某一人驾车经过。找到王某后,他承认在事故时间经过该小学门口,也曾避让一男童,却否认了刮蹭事实。由于事发地点的小学门前没有监控设备,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以致事故事实和原因无法查清。交警依据双方陈述作出王某在事故时间经过事故地点,对王某是否刮蹭小涛未作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小涛的父母代其起诉王某,要求赔偿5000元。 小涛的父母向法官表示,孩子虽然花费医疗费只有400多元,但让他们气愤的是王某对事故的处理行为,没有道德底线,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王某则抱定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刮蹭的事实,一再否认事故存在。法庭多次调解后,小涛的父母将损失降到了最低1000元时,王某仍然拒绝赔偿。 “事故通过交警没协调下来,我们根据双方陈述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物特征、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肇事车辆的特征,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判决。”法官说。 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小涛受伤是因王某刮蹭,但根据其陈述的事故过程和王某陈述的避让一男童的事实及经过,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可以认定王某驾驶货车行至学校附近未履行减速慢行和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以致紧急刹车避让不及,造成原告被其驾驶的货车车厢刮碰致伤的事实。2013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小涛各项损失共计1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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