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张先生在小区内散步,不小心掉进了下水道中,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审理后判决,三方均负有一定责任。 张先生与刘先生住在同一小区,刘先生住的住宅楼里面经过厨房的下水道堵塞,由于物业公司的人彼此推诿,他索性从物业公司拿了通下水道的PVC长管子,自己输通。 刘先生将楼后面的下水道井盖打开修下水道,为了提示过路人注意,刘先生在井盖附近,从东向西的方向放了一个蓝色的小椅子,另一侧放了一个水桶。下午5时左右,张先生从此处路过,一只脚掉入下水道井口内,刘先生见状背着张先生将其送回家中。第二天张先生就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过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的鉴定,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先生在治疗好伤病之后,找到刘先生与物业公司,希望他们能赔偿自己的损失,没想到刘先生与物业公司互相推诿责任,无奈之下,就将物业和刘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 刘先生未能充分确保过路行人的安全,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亦应承担管理、服务不到位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双方提交的监控录像中明显显示,张老汉未能充分注意行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看到井盖周围设置的水桶、椅子,导使受伤,其亦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刘先生赔偿张老汉42229.66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老汉3167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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