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1月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梁怀敬) “室温不达标,凭啥让交供暖费。”聊城张某认为自家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标准,拒绝缴纳取暖费而被告上法庭,庭审中由于张某所举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院以证据形式不合法,判决张某给付自己所欠的取暖费及违约金。 据了解,由于张某所住的楼房需要进行采暖改造,就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张某所居住的2号楼由原暖气片改为中央空调落地式,费用全部由物业公司负责。改造后的采暖保修标准按国家标准要求保修;物业公司改造完成后,每个采暖期收费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2%收取。 根据协议规定,改造后张某所在的2号楼全部用户都必须使用,如其不用或不交暖气费,物业公司将收取张某等人的双倍违约金,另外,采暖费未交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取暖温度不低于国家标准,如达不到标准,取暖费退还给业主。 待改造完成之后,张某先是表示不用暖气,但自己却将阀门打开,物业检查发现之后,张某以物业公司提供的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标准为由,拒绝缴纳取暖费。物业公司多次找张某讨要取暖费未果,无奈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讨要取暖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供暖期张某家中的室温是否达到约定的国家标准,物业公司不予认可,张某则需举证,但张某所举三名证人,一个是张某的代理人,另外两人与张某在同一楼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法院判定张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所提供的供暖温度低于国家标准,依法判决张某给付自己所欠的取暖费及违约金。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如果今年张先生还是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首先找供热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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