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13年的判决终于得以兑现!”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2000年5月就判决的案件,执行过程却一波三折,一直持续了13年。日前,在法院和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案件终于执结,申请执行人张合平感慨万千。 上世纪九十年代,张合平曾与平原县某棉纺厂、土产公司等单位结为联营体,共同投资并挂靠唐山某公司销售部做生铁销售生意,销售部负责人张合义系张合平之兄,后因该销售部被吊销营业执照、联营体解散退资而发生了纠纷。 2000年5月22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张合义、土产公司、棉纺厂等连带偿还张合平的投资款60.9万元。判决生效不久,第一被执行人张合义曾将自己位于邯郸市的一处价值5.88万元的房产和另一处房产的5.1万元售楼款送归张合平所有,而此后他便下落不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棉纺厂、土产公司亦相继宣告破产,法院依法裁定该案的生效判决中止执行。 2008年11月6日,张合平提供线索称土产公司仍有财产可执行,德州中院遂依法裁定恢复执行。调查发现,在平原县车站街确实有被执行人土产公司的两层十六间门市楼对外租赁,且三家承租户均证实楼房系土产公司所有,房管和土管部门均证实这些楼房未办理登记。 就在陵县法院对门市楼房进行查封、评估、拍卖期间,平原县农村信用社、平原县供销总公司以及原土产公司的数十名职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称土产公司已宣告破产、不复存在,应终止执行,或称涉案楼房已经由土产公司抵顶了其它银行债务、只是没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等等。 为此,2013年德州中院执行局和德州检察院民行处成立了联合办案组。经调查发现,原土产公司破产案件办理程序上存在暇疵和缺陷,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企图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之后,法官和检察官们多次联合召集约见提出异议的各方负责人和代表人,走访慰问申请执行人,耐心劝导其降低执行要求。很快促使申请人张合平与被执行人土产公司的托管人平原供销社负责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最终,当事人张合平与负责托管被执行人土产杂品公司的平原县供销社负责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原土产杂品公司的八间两层沿街楼房归张合平所有,抵顶该公司拖欠张合平的138万元欠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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