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商品享“三包”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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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三包”制度,是国家建立起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售后保障制度,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项义务,新《消法》修改完善了三包制度。
首先,扩大了三包的范围。现有的三包范围仅限于国家规定(涵盖24种商品)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这两种情况,新《消法》涵盖所有的商品。
其次,“三包”的适用条件为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原来的“三包”仅适用于产品出现性能故障,这往往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新《消法》规定只要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七天内,可要求退货;超出七天的,可要求更换或修理。
【法条】《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
【案例】消费者于某在某营业厅购买一部某品牌手机,三天后,发现手机屏幕偏黄,外壳多处有瑕疵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但是,商家表示屏幕偏黄不属于《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列举的性能故障,不予退货。
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七天内出现屏幕发黄,虽然手机屏幕发黄不属于“三包”规定中的性能故障,但能够断定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按照新消费规定,商家应该予以退货。
【提醒】三包的起算时间也有了新要求,原有的三包规定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或售出之日起,新《消法》规定,三包的起算时间为收到商品之日起。
亮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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