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犯罪案半数涉及“毒豆芽”
全市法院一年审结30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69人被判刑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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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邱晓宇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2013年至2014年3月,青岛全市各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有69名被告人被判刑。
  1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2013年以来,青岛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收案数、审结数、判处的被告人数均有所增加。案件罪名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17件。多为夫妻共同犯罪,采取家庭式的小作坊经营。
  据了解,2013年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判罚最重的为即墨市生产“地沟油”并销售的杨某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13年至2014年3月,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量刑起点比较高,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   
添加无根素,生产毒豆芽
  2013年2月至7月10日,平度市李某某和彭某某夫妻两人在其承包的大棚内生产黄豆芽,为了让黄豆芽粗壮、美观,两人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剂和增粗剂,后将生产的黄豆芽在农贸市场批发、销售。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11月4日开始,6—苄基腺嘌呤等33种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彭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豆芽、豆苗的生产、销售活动。
提炼地沟油,加工枇杷梗
  2004年以来,即墨人杨某某从周边集市及其他城市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对外销售牟利。王某等5人为生产、加工“枇杷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明知杨某某生产的“鸡脂油”是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枇杷梗销售牟利。
  杨某某、王某等人4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地沟油”犯罪,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3年4月3日,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销售含吊白块腐竹,被判一年刑
  马某某从河南省一小作坊购买腐竹,明知其销售的腐竹含有吊白块成分仍在青岛地区销售牟利。国家规定,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吊白块。市北区人民法院对马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买来工业卤片,加工豆腐销售
  2011年初至2012年9月,黄岛区的李某某明知工业卤片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添加的情况下,先后从苏某某手中采购200斤工业卤片,用于制作、加工豆腐11700斤,出售后获得人民币23400元。苏某某明知李某某购买大豆和工业卤片制作加工豆腐,还向李某某提供货源。两人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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