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解读之举证责任倒置
产品有问题,商家须自证清白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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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张强 弓弘 记者 许妍
【案例解析】
消费者刘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品牌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刘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以冰箱裂痕系刘先生人为损坏为由,拒绝履行免费维修义务。
本案中,刘先生提出冰箱裂痕为产品质量问题,但仅凭外观无法确定裂痕产生的原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就应由刘先生拿出证据来证明。举证方式可以委托厂家售后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但不论哪一种,都潜在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新修订《消保法》于今年3月15日实施后,根据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冰箱作为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刘先生购买冰箱的时间在新消法实施以后,那么他购买冰箱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现并提出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就要由厂家拿出证据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否则应当无条件履行三包义务。
【提醒】
1、注意修改后的《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缺陷产品属于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在除外“瑕疵”范畴内,有缺陷的产品,即使作为残次品,且经消费者同意,也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
对于“瑕疵”的范围的界定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中提到的瑕疵为广义的瑕疵,既包括瑕疵,又包括我们熟知的缺陷。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有明确的规定: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明示担保条件,但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和合理危险的。缺陷则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该规则适用仅限于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六个月之后,就是由消费者举证了。
3、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今年3月15日新修改《消法》实施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才使用新修改的《消法》条款,在此之前购买的商品不能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新法速递】
修改前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修改后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延伸解读】
一直以来,消费纠纷中的举证难都是困扰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难题。“谁主张,谁举证”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新《消保法》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由经营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消费者在处理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时,如果涉及到需要对商品进行检测,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相关部门会根据所涉及商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当然,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对该问题存在争议,那么最终可以由法院裁定。
并且,根据谁委托、谁鉴定、谁付费的原则,应该由经营者自行承担该费用。新《消保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让经营着自证清白,证明商品不存在消费者所说的质量瑕疵,所需的费用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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