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解读之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商家发信息须经消费者同意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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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通讯员 张强 弓弘 记者 许妍                                    
【案例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离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品买卖活动甚至无法完成的。如结婚预订婚宴,可是不久接到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买车后接到车辆保险推销电话、买房后接到装饰装修电话等这样的事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
  在《消保法》修改之前,明文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在国家法律层面,只有《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在新《消保法》里将保护个人信息权明确列为消费者权利内容和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
  新《消保法》并不禁止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正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继而是对已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尽到保密的义务。新《消保法》对惩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消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提醒】
  第一,收集使用信息的原则。法律上的“应当”是一个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二是安全保障义务。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这是一种行为,只有你有这种行为了,才承担责任。
  第三经营者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如何知道,消费者要如何同意?经营者取得消费者信息时应经过消费者同意,要使用时还要经过消费者同意,涉及到发送商业性信息要经过消费者同意。
【新法速递】
  个人信息保护是《消法》新增的一项消费权利。
修改前法
修改后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延伸解读】
  外地出差,一下车,该地的房产广告短信就接踵而至;生孩子后,推销奶粉的电话时常骚扰;买车后,车辆保险推销电话推销短信也不时出现,其他的广告信息更是层出不穷,花样繁多。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新《消保法》首次将保护个人信息权明确作为消费者的权力内容和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
  首先,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也就是说,经营者不能以收集信息为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集信息不能脱离其经营的范围和所属业务;并且不能超出与消费者交易范围而要求消费者提供与交易无关的信息。在征得消费者同意之前首先要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和如何使用该信息。
  其次,在使用已经收集的信息时要遵循合规、合法、符合约定原则。合规、合法即是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其个人信息的使用达成约定,那么必须遵守该约定。
  第三,经营者对已经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尽到保密、安全保障、受损时及时补救以及不得已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扰消费者等义务。即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的个人信息;要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丢失,一旦丢失,经营者不能等闲视之,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补救;未经消费的主动要求,不得随意向其发送广告信息等各种商业信息,侵扰消费者。
  例如,办vip卡时问你是否能给你发信?同意了就发,如果办卡时没有意识到,可以在接到商业信息后明确回复下次我不再需要这种服务,不要再给我发信。这就是明确拒绝的,商家就不得再发送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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