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餐饮保健食品和药械十起典型案例公布
卖假冒文号保健食品被处销售货值20倍罚款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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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本报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高月法       
案例1 9.29特大“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3年9月,日照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与公安部门联合查获了胡某无证经营药品案件,涉案货值金额高达220余万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案例2 4.27重大“销售假药”案
  2013年4月,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联合查处了赵某、辛某销售假药案件。涉案假药有“气喘灵”、“风湿关节炎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等多个品种,假药货值金额达67万余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目前,当事人赵某已被检察部门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案例3 许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3年1月,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市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许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进行了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
案例4 刘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3年6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港分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进行了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某义齿制作中心擅自降低生产标准案
  2013年6月,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依法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日照某义齿制作中心进行了查处。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案例10 某大药房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保健食品案
  2013年7月,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某“糖尿病咨询指导中心”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假冒保健食品文号的保健食品进行了查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孟某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并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20倍罚款。

案例9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保健食品案
  2013年5月,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某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经立案调查,该快餐店在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没有按照规定重新申办新证而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某快餐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2013年7月,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对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某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例6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医疗器械案
  2013年3月,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生产地址生产并销售医疗器械案件,涉案销售金额总计37980元。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3年10月,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岚山分局依法对某药店营业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药店的柜台上摆放的保健食品为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给予没收违法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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