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无效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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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
  【法条】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李女士在某洗衣店洗衣服时,衣服上的装饰品被弄丢。洗衣店以所列《顾客须知》称:“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
  【提醒】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亮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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