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欺诈“退一赔三”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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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女士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结账回家后,她发现超市在结账时,是按大米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该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女士可能获得三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女士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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