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致小伙七级伤残
法院判厂家和销售者共同赔偿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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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阳 郭琦                        
啤酒瓶突然爆炸 炸伤小伙左眼
  2007年夏天的一个黄昏,干了一天活儿的24岁小伙小赵,在收工后经过村口张某经营的小卖店时,买了一扎瓶装啤酒。晚饭时,小赵从啤酒的塑料包装袋中取出啤酒,但没想到的是其中一瓶玻璃材质的啤酒瓶突然发生爆裂,迸起的玻璃渣将他的左眼扎伤。小赵的家人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花了4177元,当时基本治愈无望,留下了七级伤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后小赵将啤酒生产商某啤酒公司及销售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承认炸伤小赵眼睛的啤酒是由自己销售、该啤酒公司生产的。而被告啤酒公司认为,啤酒瓶爆裂是受外力所致,并非啤酒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事件
□结果
厂商和销售者 共同赔偿22万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该案中,小赵受伤主要是因为生产商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不符合相关标准。”法官指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官说,“至于由谁来赔偿,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一点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也有规定。因此,小赵作为消费者,因购买的啤酒爆炸致残,而向生产商啤酒公司和销售商张某索赔是合法合理的。” 
  “同时,该案中小赵应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法官说。 
  最终,法院认为,啤酒生产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啤酒瓶,张某销售啤酒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啤酒,造成啤酒瓶自爆,致小赵眼睛受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啤酒生产商及销售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啤酒公司和张某赔偿受害者小赵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 

□鉴定
啤酒瓶爆炸非外力所致
  经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爆裂的啤酒瓶进行了鉴定,发现: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超过使用期限,不符合国家标准。 
  瓶身商标纸上有该啤酒有限公司某品牌啤酒的字样,在“ 2007”、“5”、“29”字样处有锯齿状标记,近瓶底处有“B 平兰2003 ∴204”的字样。少部分瓶壁厚度小于2毫米(国家标准为不小于2毫米),其他部分瓶壁厚度不小于2毫米;同一水平面的瓶壁厚薄比有少部分大于2(国家标准为不大于2),其余部分不大于2。啤酒瓶在气泡结石和光洁性方面符合国家标准。 
  送检啤酒瓶有少部分碎片缺少,瓶盖未启开,瓶底完整,能复原成较完整的啤酒瓶。在距瓶底上方13厘米处,即商标纸的上方有一爆裂点。爆裂点周围的裂纹多而长,并向瓶口和瓶底处延伸展开。爆裂点周围部分瓶壁厚度小于2毫米,距爆裂点约3.2厘米处为1.5毫米。在瓶身其他部分未检见有外力撞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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