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不小心致行人受伤
法院判停车人担全责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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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张慧芳) 停车开门时,不小心将路过的骑摩托人撞伤,法院判决停车人担全责,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2万余元。
  2013年11月,张雷(化名)驾车行驶至某小区门口处停车开门时,与从后方驶来无证驾驶摩托车的40岁的李海(化名)发生碰撞,致李海受伤,车辆损坏。2014年2月,李海将张雷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293元。
  而张雷则认为事发时自己已靠右停车,并无违章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海无证驾驶无号摩托车上路行驶,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五莲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雷停车开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虽然张雷已靠右停车,但其开车门时未对来往的车辆及行人负起注意义务,致人受伤,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海无证驾驶无号机动车上路,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本案李海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张雷赔偿。
  2014年2月,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海12080.54元,张雷赔偿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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