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券过期 商家拒绝提货
工商人员调解,该购物券仍可继续使用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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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许妍 通讯员 蔡明智 弓弘) 去年,李女士在一服装专卖店团购了三张购物券,当她准备使用购物券的时候,却发现购物券上商家标注的有效期已过,商家以此为由拒绝了她提货的请求。
  李女士去年在黄海一路某服装专卖店团购了三张购物券,共计360元,当时因为未注意该购物券上标注了有效期,所以并没有按照券上的有效期购买。后来,消费者在该店消费时,工作人员称该购物券已过有效期,拒绝了消费者凭券提货的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对方不同意。无奈之下,消费向工商有关部门电话申诉,寻求帮助。
  接到申诉后,执法人员与李女士进一步沟通了解到,该购物券确实标明了价值和有效期限,每张购物券面值120元,可凭券提取相应价位的商品,标注使用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5月30日,过期作废。
  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七条,《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格式合同和卡券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商家的行为涉嫌以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购物券有“代币券”的功能,卡内金额仍应归属消费者所有,商家应当延长使用期,或者以现金形式退还消费者,否则属于不当得利。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被申诉方同意继续使用购物券。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提货券相当于有价赠券,是先付款后提货的一种预付式消费,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交给了商家,“过期作废”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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