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3000元货物只获赔10%
工商部门多次调解,物流公司给予消费者全额补偿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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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许妍 通讯员 郑青 王颖
  家住五莲县的王先生最近碰到了烦心事。一直以来王先生都是在五莲某物流公司寄送货物,可就在一月初寄送的货物却出现了问题。
  王先生于2014年1月7日在某物流发货到安徽蚌埠,货物价值3000元,然而没想到这批货物1月15日在运输到安徽合肥附近时丢失。王先生急忙来到物流公司希望其与安徽公司联系,帮忙找回自己的货品,却遭到物流公司的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王先生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只好来到12315申诉举报中心,希望帮忙维权。
  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之后,五莲县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很快与该物流公司取得了联系,经了解,王先生所说属实。其经营者称,货物不是在其公司弄丢的,责任主要在安徽合肥的分公司,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王先生的货物并未保价,即使赔偿最多也只能赔300元的运费,这是公司规定的上限。
  工商系统的工作人员向该经营者详细解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影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书、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最终,在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经营者与济南总公司联系并申请下来3000元的补偿金,用以作为消费者的赔偿金,最终,王先生收到了3000元的赔偿。
  对此,记者调查发现,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货运公司丢失货物只免除运费,这在行业中几乎是大家公认的“潜规则”。一般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据时,都不会注意其背面密密麻麻的运输服务条款内容,而收寄员也不会主动告知,这就使纠纷产生时,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内容逃避责任。
  对此,记者采访了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如果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快件丢失,一般参考《民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确定丢失物品的价值,就会造成一些麻烦。
  为此,工商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快递公司;二是填写快递单时,要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价格填写清楚;三是在快递贵重物品时一定要选择保价,保价物品丢失可全额赔偿;四是仔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快递公司单方面拟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尽量不要委托这些公司服务,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后追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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