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通知等免责内容无效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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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郭先生可以到当地工商局或者工商所进行投诉,如果事实确实如郭先生所说,洗衣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衣物经洗涤后造成局部损坏不能修复,消费者选择非保值洗涤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的1—20倍金额赔偿,但不得超过衣物的实际价值。建议消费者在洗涤贵重衣物时,选择“保值洗涤”。芝罘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报记者 李静 通讯员 黎明 立尧 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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